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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名譽侵權的司法調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4 19:49:58

有關名譽侵權的司法調查?【案情簡介】原告李某系建築公司某項目部負責人,被告王某在李某所在項目部分包樁基工程,因該項目部拖欠王某勞務費未支付,2022年3月,王某到項目部找李某索要勞務費時,與項目部人員發生争執,王某在争執過程中受傷,經醫院診斷為:1.頭部損傷2.胸部損傷3.面部損傷4.腰部損傷5.腹部損傷6.頸部損傷王某因其在向李某讨要工程款時,被項目部人員打傷,故其向李某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及當地掃黑辦進行檢舉,内容為李某在王某索要勞務費期間,召集十幾人對王某毆打,構成涉惡涉黑對于檢舉結果,王某表示掃黑辦向其答複,李某涉黑涉惡不成立李某認為王某通過惡意誣告等方式,捏造虛假事實,導緻當地掃黑辦在其工作期間對其進行調查詢問,在李某工作的項目部周邊圈群造成了惡劣影響,導緻李某個人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起訴到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有關名譽侵權的司法調查?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有關名譽侵權的司法調查(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1

有關名譽侵權的司法調查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系建築公司某項目部負責人,被告王某在李某所在項目部分包樁基工程,因該項目部拖欠王某勞務費未支付,2022年3月,王某到項目部找李某索要勞務費時,與項目部人員發生争執,王某在争執過程中受傷,經醫院診斷為:1.頭部損傷2.胸部損傷3.面部損傷4.腰部損傷5.腹部損傷6.頸部損傷。王某因其在向李某讨要工程款時,被項目部人員打傷,故其向李某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及當地掃黑辦進行檢舉,内容為李某在王某索要勞務費期間,召集十幾人對王某毆打,構成涉惡涉黑。對于檢舉結果,王某表示掃黑辦向其答複,李某涉黑涉惡不成立。李某認為王某通過惡意誣告等方式,捏造虛假事實,導緻當地掃黑辦在其工作期間對其進行調查詢問,在李某工作的項目部周邊圈群造成了惡劣影響,導緻李某個人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起訴到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但向國家相關部門進行檢舉、揭發、控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隻要公民的檢舉、揭發、控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即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向有關部門檢舉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對他人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二是客觀上是否有捏造事實或以侮辱、诽謗等方式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三是侵害名譽的行為是否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評價。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因勞務費未支付,在讨要勞務費的過程中與原告發生糾紛并受傷,繼而就上述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其檢舉屬事出有因,主觀上難以認定存在加害故意,其行為不具備侵權的主觀過錯要件。客觀上,雖然雙方對舉報反映的事實存在争議,但被告僅就已發生的糾紛經過向相關部門檢舉,并未虛構、捏造事實對原告的名譽權進行侮辱、诽謗,至于舉報之事實是否構成涉黑涉惡,屬專業法律問題,且有嚴格的認定标準,應由相關部門予以調查核實後作出認定,并不以舉報人自己的認識為标準,隻要舉報人不捏造事實進行舉報,即使不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黑涉惡,也不能以舉報人認識“錯誤”為由,認為侵犯名譽權。

最後,被告僅是向特定的組織部門進行舉報,未向社會公衆公開宣揚、傳播,并不能使原告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降低。綜合衡量本案,原告未能證明被告存在在該工程所在項目部周邊圈群散步不實言論以及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诽謗原告名譽緻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均以侵犯名譽權為基礎,在本案中亦難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舉報本身不屬于侵權行為,公民有依法檢舉、控告他人不法行為的權利,但該權利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行使,如果舉報時虛構、捏造事實,以侮辱、诽謗等方式诋毀、損害别人的名譽權,則需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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