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的認定标準是: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财産的關鍵在于财産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财産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占有該項财産,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财産。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财産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産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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