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增一檔減稅:
1.環境保護費:隻規定了一檔減排減免,即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減半征收;
2.環境保護稅:多增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二、收入全歸地方;
1.環境保護費:中央和地方1比9分成;
2.環境保護稅: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将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參與分成;
三、收費标準:
1.環境保護費:國家隻規定下限而未規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費标準;
2.環境保護稅: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下限沿用排污費最低标準,即每污染物當量1.2元和1.4元,稅額上限則設定為下限的10倍;
四、征收主體:
1.環境保護費:由環保部門征收管理;
2.環境保護稅: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依法監測管理企業排污,并确定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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