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并無連帶關系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财産先為執行并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以下情況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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