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及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
首先,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内不得使用,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三年内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其次,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産生的法律後果。
最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将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
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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