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分割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分類: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内居住滿五年的,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内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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