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使用失效、僞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轉借、出租、塗改從業資格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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