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确認和保護的一定範圍内的社會經濟關系。
2、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讨,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讨,到目前為止,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産和再生産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于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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