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偵查羁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包括以下幾點: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羁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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