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轄是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形。比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一個法院管轄區,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不在一個法院管轄區,雙方争執的标的物不在一個法院管轄區等,均發生共同管轄。
形成共同管轄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訴訟主體為複數且他們不在同一個法院轄區,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各該人民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二是訴訟客體為複數且它們不在同一個人民法院的轄區,如同一個案件的訴訟标的物分布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轄區或侵權地在不同法院轄區,各該人民法院對該案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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