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因開發商原因緻雙方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内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二)如因購房者原因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内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将損失定金。
(三)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内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雙方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緻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交納的定金。
(四)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并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出現定金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按《認購書》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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