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集資房有以下法律風險:
(一)産權沒有保證。
(二)出資人承擔資金、工程期限不确定等風險。
(三)建築質量難以保證。
(四)集資房通常較難形成規模。
《經濟适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濟适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适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适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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