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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