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該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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