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是個人的債務,是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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