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提供相應證據。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拟定調查提綱進行補充調查: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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