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②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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