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以後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這三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财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緻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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