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國際合作,推動經濟發展,并且促進一般的外國投資;
2、減少與非商業性風險有關的憂慮,可促進并進一步鼓勵外國投資流向發展中國家;
3、促進以生産為目的的資金和技術流向發展中國家;
4、加強了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
5、促進發達國家同意本國投資者尊重發展中國家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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