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認定為高利貸的部分,債務人對屬于高利貸的部分可以不還,債權人因此提起的還款請求也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償還的。所以,不是全部不用還了,法定範圍内的還是要還的。高利貸受法律保護的範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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