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于其轉讓給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它與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來劃分的。限制流通物有專屬國家所有的财産,軍用武器、彈藥等等。
限制流通物法律不允許它在任何主體間流通,因此如果租賃合同中以限制流通物為租賃物将導緻合同無效。
《民通意見》第113條第2款規定:“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産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據此,限制流通物也可以作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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