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會(2017)22号的規定(财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确認為一項資産: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确由客戶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确認為一項資産;但是該資産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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