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納稅年度内,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内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内據實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别計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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