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不同。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隻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押金應屬于擔保物權的範疇。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币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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