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明白,管制和拘役一樣,都是我國刑法的五種主刑之一。但管制不同于其他主刑的顯著特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隻是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作為刑法中懲罰性最輕的主行之一,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同工同酬,一般來講,對罪犯工作上的影響相對較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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