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辭職的當月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号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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