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侵權法主要屬于各州的法律範疇,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組成。
在聯邦法律中1946年的聯邦侵權索賠法是最主要的一個法律。
侵權行為可分為故意侵權行為,過失侵權行為和嚴格責任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的一般救濟方法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予以一定的金錢補償,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領域的侵權賠償則廣範采用保險賠償的方式。
侵權法的原則簡單有:
每個人都要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有限的形式下兒童亦然,但是,父母僅當其作為該兒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監護義務行事時才負此責任。國家不在此例,除非法律明确規定取消了國家的豁免權。每個人包括新生兒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 當其被繼承人或近親屬被故意或過失導緻死亡時,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過失侵權責任以過失行為和對人身或财産的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為前提要件。一個人若沒有盡到其義務就被認為是有過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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