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兩種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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