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其實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用工合同中不管當事人是否自願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都違反憲法和法律,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屬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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