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理上來講,如果隻是口頭offer,沒有簽署任何的意向書和協議等,或者書面的offer送達到你了,你回複不同意接受要約也是可以的,對你是沒有強制約束的;
2、從情理上來講,如果對方向你發出口頭/書面offer後,你當時接受了要約,現在又反悔不想去的話,算是一種誠信缺失。
當然,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如果你想好不去了,盡快通知對方的HR,表達一下自己的想法和不去的理由,争取得到對方理解;而選擇不回應是一種不好的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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