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脅迫而進行婚姻登記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銷該婚姻登記。
當事人處以被非法拘禁狀态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脅迫的婚姻被撤銷後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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