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财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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