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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兩代的法律有什麼不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11:21:40

秦代刑罰是在奴隸制五刑的基礎上加以擴充發展起來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認 定以身高為标準,未成年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到了漢文帝時,他把黯刑改為凳鉗城旦春,鼻吐刑改為答三百,把砍左腳改為 答五百,砍右腳改為棄市。景帝時将原來的答三百改為答二百,原來的答五百減 為三百,并且頒布了《簍令》,規定了答杖的尺寸規格,削平竹節,行刑時不得 換人。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曆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 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盡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 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曆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至此,漢律已經完成了儒家化。上請制度和親屬相容隐就是儒家化的重 要表現。上請即通過請示皇帝,給犯罪的官吏、貴族以某些優待。一定級别的官 吏、貴族犯罪,司法機關判決後不可直接執行,還必須上請皇帝裁奪。 親屬相容隐,即親親得相首匿,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隐匿犯罪不負刑事責 任。原則上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尊長首匿卑幼,如 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如果首匿的是死罪,則上請廷尉或者皇帝, 由他們定奪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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