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種:黨内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态。
2、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3、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4、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隻能是極少數。
5、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其中第七條對“四種形态”重新進行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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