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區别如下:
1、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和解僅有雙方當事人參與其中,調解則有人民法院參與。
3、調解結束後有給付内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和解則不具有執行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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