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村戶口宅基地是可以确權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産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法律依據】
《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買賣、繼承、贈與房屋而發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買房戶、繼承人、被贈與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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