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憑證證明,錄入登記信息,收回機動車登記書,行駛證,号牌,出具受理憑證。
2、屬于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的,退還機動車來曆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3、出具《機動車注銷證明》。
銷毀注銷的機動車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機動車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交警支隊,經批準後方可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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