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争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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