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人回避制度規定有,根據《司法鑒定人回避制度》第三條,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
第四條,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司法鑒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鑒定開始後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鑒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