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選舉辦法》規定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回避制度
即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不得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确認為村委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時,應當自被确定之日起,村民選舉委員會職務自動終止,不足名額從被推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村民選舉委員會不能依法履行職責時,由鄉鎮街道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推選産生村民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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