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自取的英文名不得出現在行政文件以及法律文書的簽名處,但在一些日常使用的書面文件上,卻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若用于私人生活方面,使用自取“洋名”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用在工作方面,自取的“洋名”則必須能夠證明是當事人親自所為,否則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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