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三類,第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三類是與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公開主體都是沒有信息公開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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