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職場,辭職、跳槽是員工職場規劃的必經之路。如何提出離職,哪種情況下可以争取經濟補償,離職手續如何辦理等等問題,都涉及到勞動者個人的權益,如果因疏忽大意處理不當,就可能引發勞動糾紛。今天陳律師就教你如何正确離職。
一般情況下,員工的離職可以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兩大類。主動離職包括員工單方提出解除以及員工主動提出動議與企業協商解除,一般不會産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争議;對于被動離職而言,則又分為合法的被動解除和違法的被動解除。
針對不同的離職情況,涉及到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呢?
對于主動離職的員工來說,首先享有單方面任意解除權,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是員工主動提出的結束勞動關系,因此,這種情況企業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有違法事實在先,員工就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是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那我們就要看是哪一方提出的解除動議。如果是企業提出,那麼就屬于解雇性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動議,就屬于辭職性離職,企業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最好要簽署解除協議,明确解除性質和解除動議提出方。
對于員工被動離職的情況,就涉及到離職原因的合法性問題了。前面我們說過,被動離職包括合法的被動解除和違法的被動解除。合法的被動解除主要指企業的過失性解除,比如員工違紀等被解除、接受企業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大部分的解除行為,包括協商解除、過失性解除、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等多種情形,用人單位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法的被動解除則主要是指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就不是簡單的經濟補償的問題了,而是涉及到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勞動者想離職,是不是隻要提交辭職申請就可以一走了之呢?
在離職管理中,無論是企業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還是員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都要經過一定的離職程序。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麼這種解除行為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因此,在離職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相應的規定,避免陷入糾紛的旋渦。
《勞動合同法》中對員工離職過程中的程序事項進行了相關規定。主要是涉及兩個部分:一是員工的離職交接手續;二是企業的檔案和社保轉移、離職證明開具等義務。在工作交接環節,員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手續。同時,《勞動合同法》将經濟補償金與辦理交接相聯系,如企業須因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而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員工支付。此外,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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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夥人律師,曆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幹部,企業高管,閱曆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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