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内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内另行起訴。
四、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即:協議離婚程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确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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