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第三人屬于當事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标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