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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住宅真的有用嗎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7-03 23:45:08

農民住宅真的有用嗎(馬上評民居變貓宅)1

最近,武漢市一個小區的居民遭遇了煩心事。有業主買一套房,24小時開空調,專門用來養“狐狸”。面對鄰居氣味大、擾民等投訴,屋主人稱養的并非狐狸,而是7隻外觀像狐狸的名貴貓,并表示養貓是自己的權利。城管則表示自身職責範圍是督促居民不得在居民區養家禽,但貓狗之類的動物,不在管理範圍。(《武漢晚報》6月10日)

客觀來說,的确沒有哪部法律法規要求小區居民不能養貓狗,最多是在特殊環境和特殊時間裡,小區物業會要求業主養寵物不能擾民。比如,有的小區規定必須保證貓狗一類寵物的幹淨衛生,有些要求在高考等時間段,業主要管好自己的寵物,不能幹擾鄰居休息。這些規定隻是一種公德習慣的延續,或小區物業出于管理方便所拟定的規範,對行為人的約束是極其有限的。

争議點在于,投訴與被投訴雙方各執一詞,而且似乎都有道理。“貓宅”的主人是房屋所有者,當然有養寵物的權利;鄰居需要舒适的生活空間,自然也有維護環境、保障自身權益的訴求。對雙方的權利,實際上都保護的必要。但是,當兩個看似都合理的權利發生碰撞後,理性的天平應該倒向哪一端呢?

這背後可能存在權利的濫用問題。法學上關于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研究很多,它也是構建現代法治社會和社會文明的重要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言行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其權利不應該建立在對他人權利的妨礙和不尊重之上。要判斷案例是否存在權利濫用問題,關鍵就看客觀上是否存在利益受損一方,以及利益受損程度有多深。同時,行為體有主觀上的侵犯意圖,往往也被看成權利濫用的因素。因此,如何定性“貓宅”現象,關鍵還是看它是否造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傷害,以及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從事件報道來看,被幹擾的居民還不存在太大的傷害,社區民警也表示将上門調查和調解。想必不久,此事會得到一個妥善的處理。但是,我們也要從中看到,要化解權利濫用和權利雙方矛盾的問題,還是要學會理解和尊重他人。這或許不需要訴諸于法律,但一定和道德尤其是社會公德意識有關。

在日常生活裡,我們學會以同理心對人,其實就是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合理的權利。既然有鄰居反映問題,作為“貓宅”的主人,不妨與他人真誠溝通下,耐心交流和互相禮讓,化解此事中的矛盾并不困難。事實上,一個生活共同體裡的合理秩序,正是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行為裡構建出來的,畢竟,除了那些必要的個人權利,履行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義務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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