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記載不準确、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3、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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