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住下面的小知識,學完讓你輕輕松松開發票!
開具發票的四個學問
開票需要購買方提供“稅号”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号信息。
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發票内容必須如實填報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
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内容,并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這種行為不可取。
納稅人發票稅率有區别
部分納稅人錯誤認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17%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3%征收率。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是普通發票并不是區分使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标準,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選擇與具體應稅業務的計稅方法、稅收優惠資格等等情況息息相關,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一定要選擇正确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發票專用章使用要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号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内容真實,字迹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緻,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蓋章要求清晰可辨認,不能隻蓋一半或有殘缺。
注意:收受發票需謹慎,這種發票不能要
對于收到的發票,一定要對票面信息進行仔細的檢查核對,确保與實際業務相吻合,才能按規定入賬,否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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