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國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3、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居住證制度将替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4、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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