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黑水城Инв.No.7962 “大白高國光定甲戌四年乙亥五年禦制具注曆”
頒布正朔是古代王朝治權實現的重要象征,接受正朔則是認同這種統治秩序的标志。10—13世紀,東亞地區擁有宋、遼、金等幾個相互競争、邊界變動的正朔頒布中心,這是由當時民族競争融合的特殊政治格局形成的,曆法的頒受折射出民族政權間政治、文化的複雜關系。這一時期是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的重要階段,曆法頒賜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認識華夏認同形成中的一些細節。
曆日頒賜即王朝每年向所統治的地區和認同王朝統治的周邊民族政權頒賜曆法、宣布正朔,“正”是指一年之始,“朔”是指一月之始,厘定正朔是頒賜天下的曆法的基本内容。正朔的發布與接受是關系到王朝的治權實現的大問題,自古就為王朝統治者所重視,《周禮·大宗伯》述太史之職在于“正歲年以序事,頒之于官府及都鄙,頒告朔于邦國”;《尚書·甘誓》載夏王啟親征有扈國,其興師問罪的理由首先就是“怠棄三正”,奉正朔是諸侯認同中央王朝權威的重要标志,有扈氏怠慢廢棄,不奉正朔,當然會被認為是挑戰上天賦予夏王的權威,《尚書·甘誓》讨伐不奉正朔的諸侯就是維護王朝治權的手段。“天子謹于承天,諸侯凜于從王,皆莫大乎正朔”,宣布正朔的特權是擁有上天賦予的治權的一種象征,曆日頒賜是王朝行使上天賦予的權威制定時間節律的一種象征性統治權力,而接受正朔就是承認王朝的統治權,是認同這種統治秩序的象征。每年重複的頒正布朔的象征性儀式則不斷強化既有的統治格局。
正朔發布與接受的行為,包含了王朝建構的統治秩序在象征儀式層面的确認,保障這種确認就是王朝治權的體現。曆法規定了王朝的時間節律,一切行動都要符合這種節律,即《周禮·大宗伯》所謂“正歲年以序事”,頒賜曆法實際就是取得建立統一時間坐标的權力,接受賜曆就表明承認這種時間坐标,所有的活動也随之納入這種時間體系中,向周邊民族政權的曆日頒賜實際上是推行統一時間标準。這一标準即使朝貢等活動得以在共同的時間序列下展開,也厘定與周邊民族的政治權力關系,在中央王朝厘定的時間序列上展開的朝聘往來等外交活動建構起了對華夏朝貢體制的認同。唐高宗顯慶五年(660),劉仁軌伐百濟,“于州司請曆日一卷,并七廟諱,人怪其故,答曰:‘拟削平遼海,頒示國家正朔,使夷俗遵奉焉。’至是皆如其言”。劉仁軌伐百濟,攜帶曆日一卷,稱削平百濟即以此頒示,讓他們奉國家正朔,以此作為征服的重要标志。是否接受國家正朔是衡量對中原朝廷态度向背的一個重要指标,宋太宗雍熙元年(984),王延德出使高昌,對高昌所使用曆法的觀察是作為使者的王延德非常留心的,通過了解得知“高昌猶用開元七年曆,以三月九日為寒食,二社、冬至亦然”。王延德特意留心高昌所用曆法,實際上是通過這個來考察高昌人對中原文化的認同程度,高昌與中原隔斷多年仍使用中原曆法說明其對中原保持了持久的向心力。宋朝處于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融合的重要時期,曆日頒賜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去認識這種華夏認同形成過程的某些細節。
一、曆日頒賜:再認統治秩序的儀式
曆法頒賜所厘定的時間标準,在一定程度上建構起華夏文明圈朝貢體制的觀念基礎。從宋朝曆日頒賜中可以看出與周邊民族政權的關系,宋王朝通過每年重複的曆日頒賜象征性儀式,潛在地确立了對被頒曆地區擁有天命賦予的統治權;而被頒曆地區對這種頒曆權力的認同,不僅關系到對王朝治權的承認,也關系到對王朝天命的認同。
西夏與宋之間,是否奉宋正朔為衡量二者關系的一個标準,服則奉正朔,叛則不奉正朔。宋初,李繼遷和宋在戰争期間是不奉宋朝正朔的。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準诏賜趙德明冬服及《儀天曆》,令延州遣牙校赍往”,德明“葺道路館舍以俟使命”。宋仁宗乾興元年(1022),“德明自歸順以來,每歲旦、聖節、冬至皆遣牙校來獻不絕,而每加恩賜官告,則又以襲衣五,金荔支帶、金花銀匣副之,銀沙鑼、盆、合千兩,錦彩千匹,金塗銀鞍勒馬一匹,副以纓、複,遣内臣就賜之。又遣閣門祗候賜冬服及頒《儀天具注曆》”。德明接受宋朝頒定的儀天曆,表明形式上認同了宋朝的統治。德明葺館舍、修道路以受賜曆法,宋朝起初派牙校前往賜曆,後改派閤門祗候前往賜曆,雙方對這種象征儀式都非常重視。
德明奉行宋朝正朔近三十年,一直到其子李元昊叛宋稱帝,才不行宋朝正朔而自制曆法。今天,我們不能知道元昊所頒曆法的具體情況,但晚些時候的西夏曆法可以從黑水城文獻中得見一斑,黑水城Инв.No.7962“大白高國光定甲戌四年乙亥五年禦制具注曆”是現存西夏曆書實物,據前葉末西夏文題“光定甲戌四年十月日太史令及蔔算院頭監大典閱校者持信授紫金魚袋臣楊師裕、蔔算院頭監臣時國胥、蔔算院頭監臣墨昊”;後葉首西夏文題“白高國大光定五年乙亥歲 禦制皇光明萬年注”曆書編制的年代是光定甲戌四年(南宋嘉定七年,1214),曆法格式、月份大小和朔日幹支完全與南宋相同,可見二者之間關系密切,蔔算院或為西夏制曆機構。估計元昊所頒曆法也是仿效北宋。
宋仁宗慶曆四年(1044),宋夏達成和議,元昊稱臣,宋冊封元昊為夏國主,宋仁宗慶曆五年(1045)複向西夏頒賜《崇天萬年曆》。此後見于記載的宋賜曆西夏有: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賜西夏諒祚治平二年曆日,“诏夏國主:王者握樞凝命,推曆授時,以考陰陽之端,以明政教之始,睠遐綏于藩土,嘉夙奉于王正,适履上辰,更頒密度,今賜治平二年曆日一卷,至可領也”;宋神宗元豐八年(1085),宋哲宗剛即位,即诏“夏國遣使進奉,其以新曆賜之”;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宋冊西夏李乾順為夏國主,雙方互有和戰,宋元祐四年(1089)仍頒賜李乾順元祐五年曆日;宋元符三年(1100)徽宗剛即位,又賜西夏元符四年曆日,“朕始承天命,恭授人時,眷言西陲,世禀正朔,乃前嗣歲,誕布新書,俾我遠民,鹹歸一統。尚尊時令,益懋政經。今賜元符四年曆日一卷”,實際上并無元符四年,次年即改元建中靖國元年(1101)。這一階段雖然宋夏之間戰争不斷,但名分上西夏臣屬于宋,奉宋之正朔,故宋仍賜曆于西夏。
但這種賜曆并不是連續的,在雙方激烈對抗的時候,賜曆實際上是不可能的。紹聖四年(1097),宋築平夏城扼制西夏,乾順則侵宋大理河東葭蘆河境上空地,雙方關系又變得很緊張,宋“诏罷賜西夏曆日”,此後宋對夏或有間斷的頒曆。北宋滅亡後不久,宋對西夏停止頒曆,紹興元年(1131)八月“诏夏國曆日自今更不頒賜,為系敵國故也”。這其實是南宋完全無力經營西北的一種無奈之舉。西夏曆法既有自己的某些特點,但也深受宋朝曆法的影響,無論注曆格式還是某些年的月份大小、朔日幹支均與宋朝曆法大緻相同,應當是學習借鑒了宋朝的曆法。西夏政治軍事上長期與宋對峙,但以曆法為代表的禮樂文化方面對宋是很認同的。
此外,宋還向交趾、高麗、甘州回鹘等國頒賜曆日。宋神宗熙甯三年(1070)賜曆交趾南平王李日尊“敕南平王李日尊:朕稽古凝猷,揆天作曆,凡舟車之所暨,皆正朔之所加。适更歲令之端,恭正人時之授,勉經民務,用迪邦彜。今賜卿熙甯四年曆日一卷,至可領也”。宋徽宗剛即位也向交趾李乾德頒曆。北宋專門掌管賜曆交趾的機構是禮部的主客部,元豐改制後,禮部郎官通行設案,其中一案為“知雜封襲朝貢案,掌諸蕃國入貢并每年頒賜交趾國曆日”。宋朝賜曆安南,但對曆法推算技術嚴格控制,不準這類書籍外流,大觀元年(1107)閏十月十日诏:“交趾進奉人乞市書籍,法雖不許,嘉其慕義,可除禁,書蔔筮、陰陽、曆算、數術、兵書、敕令、時務、邊機、地裡外,許買”。曆算一類有關國家頒正布朔的制曆“核心技術”是禁止輸出的,以确保在這一象征性權力領域内的絕對優勢。
宋初高麗已奉宋正朔,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賜高麗玺書中稱:“王雄長藩國,世受王封。保絕域之山河,幹戈載戢;奉大朝之正朔,忠義愈明”。宋徽宗宣和五年(1123),徐兢出使高麗,見到“雖高句麗域居海島,鲸波限之,不在九服之内,然禀受正朔,遵奉儒學,樂律同和,度量同制”,将正朔、儒學、樂律、度量作為文化認同的标準,并将正朔排在了首位,稱“臣觀麗人之事中國,其請降尊号、班正朔,勤勤懇懇不絕于口,及為強虜所迫,革面從之,而乃心朝廷,葵傾蟻慕,終不解于胸次”。作為宋朝的使臣,徐兢同樣将奉正朔作為衡量文化認同程度的重要标準,他列舉高麗奉大宋正朔的曆史,以及宋、遼在頒曆高麗上的争奪,這種争奪反映了宋遼勢力在高麗的消長:
然自建隆開寶間,願效臣節,不敢少懈,以迄于今。至與北虜,則封境之相距才一水耳,虜人朝發馬夕已飲水于鴨綠矣。嘗大敗衄,始臣事之,用其年号,終統和、開泰,凡二十一年。至王詢大破北虜,複通中國,乃于真宗皇帝大中祥符七年遣使請班正朔,朝廷從之,彼遂用大中祥符之号,易去北虜開泰之名。至天禧中,北虜複破高麗,殺戮其民幾盡,王詢至棄國而逃于蛤堀,敵留城中八月。會西北山萬松皆作人聲,始駭懼引去。仍強班正朔于詢,詢以力屈,不得已而用之。自太平二年終十七年至重熙,終二十二年清甯,終十年鹹雍,終十年太康,終十年大安,終十年壽昌,終六年乾統,終十年天慶,至八年,凡一百年。而耶律為大金所困,高麗遂去北虜之号,又以未請命于朝,不敢辄用正朔,故但以歲次紀年而,将有請焉耳。……今北虜已滅,佇見高麗之使以正朔為請,而萬邦之時日月可協而正矣。
宋初高麗一直奉中原正朔,上引宋太宗淳化五年(994)賜高麗玺書中所謂“奉大朝之正朔”。遼聖宗統和、開泰年間,遼大敗高麗,高麗被迫奉遼的正朔;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高麗王詢打敗遼國,派遣進奉告奏使禦事民官侍郎郭元至阙下請賜曆日,複奉宋朝正朔;宋真宗天禧年間,遼再次征服高麗,以後一百餘年高麗都多數奉遼的正朔,但在宋神宗元豐年間,高麗王徽仍“七年三集京師”,“稱藩國,受正朔”;宋徽宗末年,遼衰落,高麗不再使用遼的正朔,遼滅于金後,高麗又遣使要求奉宋朝的正朔。高麗奉遼、宋曆法正朔的曆史,反映了遼、宋在高麗地區争奪控制權的一個側面,遼在這一時期對高麗的強大影響可以從其頒曆的持續上看得出來。其實,宋太宗淳化至宋仁宗天聖之間,高麗四次遣使來朝,當時雖優诏以答并賜曆日,但出于遼在高麗地區的影響以及地緣政治的考慮而并未實現對高麗的制度化頒曆,所以後來富弼在對策中将接受高麗納款、向高麗頒正朔作為對付契丹的一種策略選擇。高麗乞求宋頒曆,既有聯合宋牽制遼的現實考慮,也顯示了對華夏文明的認同。
宋朝賜曆甘州回鹘,大中祥符八年(1015)九月,甘州回鹘可汗王夜落纥上表:“去年十一月中,蒙差通事梁謙賜臣寶钿、銀匣、曆日及安撫诏書,臣并捧受訖”。當時西夏李德明積極向甘州擴張,甘州夜落纥希望加強與宋朝的聯系,以保障安全;宋朝也想借甘州回鹘牽制李德明,曆日的授受是二者密切聯系的表現。天聖四年(1026),賜曆甘州回鹘夜落纥:“皇帝舅問甘州回鹘外甥歸忠保順可汗王夜落隔:國家奉若上穹,修明舊典,命清台而候氣,布元曆以授時。卿雄略挺生,純誠克茂。控臨河塞,就望阙庭,式尊頒朔之規,聿洽同文之化,體茲朝獎,祇率國章。今賜卿天聖五年曆日一卷,至可領也。”唐朝曾以公主嫁回鹘,故回鹘後來一直稱中原王朝為舅,而中原王朝答诏則稱之為外甥,雙方通過曆法授受再認這種既有的聯系。
此外,沙州曹氏政權也接受宋的頒曆,奉其正朔。據鄧文寬研究,敦煌地區瓜、沙二州,唐德宗興元以前一直用唐曆,吐蕃攻陷敦煌地區以後,王朝權力象征的曆日無法頒行到那裡,從這時起敦煌地區開始自編曆日,即所謂“小曆”。張氏歸義軍時期由于中原戰亂,統治力量無法輻射到敦煌地區,也無力向敦煌地區頒曆,敦煌仍使用本地編的曆法,現存敦煌遺書中的曆日,大部分就是這種敦煌本地編的小曆,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入宋後數十年。建隆二年(961),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遣使入貢;太平興國五年(980),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卒,其子曹延祿遣使入貢,宋讓其繼任歸義軍節度使,對沙州曹延祿的拜官诏書中稱:“奉正朔以惟恭,修職貢而不怠”,大概就是在這前後宋王朝開始向敦煌地區頒曆,敦煌地區又開始有中原王朝正式頒賜的曆法,敦煌遺書中S.0612“宋太平興國三年(978)應天具注曆日”是來自中原的曆日,其正文首書“大宋國”,下有“王文坦請司天台官本刊定大本曆日”字樣,其底本可能就是宋的賜曆。宋朝官方所頒印曆日分為大本和小本兩種,“小本依年例令榷貨務雕印出賣,大本止是印造頒賜”,可見大本曆日是用于朝廷頒賜,一般不在民間作為商品流行,S.0612“王文坦請司天台官本刊定大本曆日”應該就是以朝廷頒賜敦煌地區的大本曆日為底本雕印的。
這種頒曆可能一直持續到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西夏攻陷敦煌地區前後。即使西夏攻陷敦煌地區以後,沙州也曾多次遣使入貢,保持與宋朝的聯系;與此相應,宋朝的紀年還在使用,敦煌莫高窟第444窟窟檐外北壁,保留一則淡墨漢文題記:“慶曆六年丙戌歲十二月座□神寫窟記也”,慶曆六年(1046)距西夏攻占沙州已十年,仍使用宋朝紀年而不用西夏紀年,表明敦煌仍認同于中原的大宋王朝。這種聯系一直保持到皇祐四年(1052),此後沙州就沒有再向宋遣使入貢,宋朝紀年的題記也不再出現,而西夏紀年的題記開始出現,最早的西夏紀年題記是一則漢文墨書“天賜禮盛國慶二年”的題記,位置在莫高窟第444窟宋開寶九年所修窟檐門南柱内側。天賜禮盛國慶是西夏惠宗李秉常的年号,國慶二年是1071年。這時距西夏攻占沙州地區已經三十餘年,西夏紀年取代宋朝紀年表明西夏到這時才更有效地控制了敦煌地區,而宋朝對敦煌地區的政治影響力則逐漸消失。唐、宋對敦煌地區頒曆的變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原王朝勢力在這一地區的消長。
宋朝通過曆法頒賜确立與周邊民族政權的權力關系,每年舉行的這一象征性權力儀式強化了這種關系。這種處于共同時間節律、宇宙秩序的認同感受,建構起一種以中原王朝為中心的朝貢體制的文化基礎。
二、曆法之争:時間厘定中的天命競争
遼“授曆頒朔二百餘年”,據《大遼古今錄》稱遼聖宗統和十二年(994)開始向高麗頒正朔。宋朝周邊強大的民族政權崛起,這些民族政權頒定自己的曆法正朔,與宋朝在頒曆這一象征性資源上展開争奪,形成了多元競争的頒曆格局,折射出漢唐單一中心的朝貢體制和文化認同體系受到的挑戰,這是宋朝不同于以前的局面。
宋神宗已經留意宋朝曆法與鄰國的異同,命提舉司天監集曆官考算奏聞“遼、高麗、日本國曆與本朝奉元曆同異”,這種對比考量背後應當有各政權間頒曆競争的背景,但事實上已承認“本朝”隻是衆多頒布正朔政權中的一家。《遼史·曆象志》據遼耶律俨等著作詳考遼、宋、高麗朔閏的異同,同樣關注到了當時并立的頒曆中心。宋朝力圖在曆法上比周邊少數民族政權更優越,準确的曆法象征着更能代表天意,是天命所歸的重要證據,宋朝與遼、金等周邊民族政權在頒朔布正上充滿了競争,宋朝頻繁的改曆也有這種曆法競争焦慮的背景。宋甯宗年間改曆頒定《統天曆》《開禧曆》,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傳言北方金人的曆法已經領先。遼、金等也通過改曆等手段不斷完善曆法與宋朝競争,遼最初使用五代後晉的《乙未元曆》,後來遼聖宗統和十二年改用《大明曆》;金天會五年(1127)司天楊級造《大明曆》,金天會十五年(1137)頒行,金大定年間又重修《大明曆》。遼的《大明曆》就是劉宋祖沖之編制的《大明曆》,《遼史·曆象志》照錄《宋書》所載祖沖之《大明曆》;金的《大明曆》據史載是增損宋的《紀元曆》而成。周邊民族政權在對外征服戰争中将曆法推行到被征服地區,同樣将奉正朔視為實現治權的重要表現,而且在曆法頒定、正朔确立上與宋朝充滿了競争。從文化上講,遼、金的曆法是沿用或借鑒中原王朝的曆法,它們與宋朝的競争屬于華夏文明曆法系統内不同體系的競争,所以不是削弱了華夏曆法的影響,相反通過頒曆競争更強化了華夏曆法體系,使之在東北亞地區保持了持久的影響力,形成強大的文化認同。
曆法所厘定的象征性權力秩序是宋朝與周邊民族政權交往中共同遵循的,按規定的時間朝貢,是這一權力結構存在延續的象征,宋朝對此非常重視。熙甯十年(1077),沈括、衛樸的《奉天曆》據實測将閏十二月改為閏正月,這在技術上來講是正确的,但卻引發很大争議,其中一個主要的反對意見就是考慮到外交往來上造成的不便:“四夷朝貢者用舊曆,比來欵塞”。改變曆法就意味着改變時間坐标,打亂既有的象征性權力秩序,必然引起外交上的一系列麻煩,當然會遭到反對。
宋與遼、金的沖突除戰争以外,在曆法頒賜、正朔确定等象征性權力資源上也充滿競争,即使相對和平時期的交聘往來中,關于曆法細節的差異,如朔望的不同等問題上經常引發争執,有時雙方曆法确定的朔望日期僅差一兩天,但引發的外交争議卻很嚴重。在有些看似簡單的曆法技術性問題争議的背後,是宋與遼、金在誰擁有上天賦予的制定時間坐标的象征性權力之争,也是各政權間天命競争的一種形式。所以,雙方在外交活動中對曆法問題都異常謹慎,外交使團有時由精通曆法的官員率領,随團還帶有司天人員,以備顧問曆法問題。精通天文的沈括、蘇頌皆曾出使遼國,絕非偶然。
(蘇頌)使契丹,冬至,其國曆後宋曆一日,北人問孰為是。頌曰:“曆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如亥時節氣交,猶是今夕;若踰數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或先或後,各從其曆可也。”北人以為然。使還以奏,神宗嘉曰:“朕嘗思之,此最難處,卿所對殊善。”
宋遼的交聘往來中關于曆法的争議是常事,這次由于宋遼兩國曆法對冬至的确定日期相差一天,雙方對于确定在哪一天進行賀冬至的外交慶賀儀式産生了疑問。宋朝使者按宋朝曆法的冬至日慶賀,遼曆法冬至晚一天,故認為時間未到,遼館伴使不予接受,雙方對此産生了分歧,遼帶有挑釁性地提出究竟哪一個曆法正确的問題。這樣的問題隐含了誰的象征性權力更具合法性的诘難,如何回答直接關系到國家尊嚴,要成功對付這樣的問題必須既不傷國體,又要能折服遼國,這對使臣是一個不小的考驗。如果不懂天文曆法,這樣的問題很難圓滿應付,蘇頌以其高深的天文曆法造詣,巧妙地岔開了這個問題,他将這種差異歸于曆家計算誤差這樣的“技術細節”,從而取消了要分出高低勝負的問題,以“各從其曆”來解決這一問題。這樣的回答既得到遼的認可,避免不必要的外交糾紛,又在外交中不失國體。宋神宗深知這種問題背後的分量,也認為這種問題是最難應付的,回答不好或有失國體,或引起外交糾紛,宋神宗充分肯定了蘇頌的回答,天文曆法的造詣幫助蘇頌成功地應付了外交難題。進一步分析,無論蘇頌的回答還是神宗的認同再次證明漢唐統一頒定曆法的權力中心已不存在,宋朝隻是衆多頒曆政權中的一家。
結 語
王朝以天文曆法、正朔頒曆為表現的厘定朝貢體制時空秩序的行動,其實是朝貢活動非常重要的方面。宣布正朔的特權是擁有上天賦予的治權的一種象征,曆日頒賜是王朝行使上天賦予的權威制定時間節律的一種象征性統治權力,而接受正朔就是承認王朝的統治權,是認同這種統治秩序的象征。由朝貢中心發出的曆法的正确性是這一中心為上天認可的标志,也是其治權在天命上得以成立的重要證明。正朔發布與接受,包含了王朝建構的統治秩序在象征儀式層面的确認,保障這種确認就是王朝治權的體現。每年重複的頒正布朔的象征性儀式不斷強化既有的朝貢格局。
曆日頒賜建立起一種權力确認和再生産的模式,同時它也是一種維系文化認同的方式。在宋朝的想象中,外藩奉正朔不僅是一種政治上的臣服标志,而更重要的是給予他們得以接觸華夏文明的恩典。“通九夷八蠻,亦冀悉沾于正朔”,“沾”有沾光的意思,顯示了中原王朝華夏文明的優越感。而對周邊民族政權而言,奉正朔既出于對地緣政治格局消長的現實考慮,也包含了對中原王朝禮樂制度的文化認同;遼、金雖然自己頒布正朔,并與宋朝展開頒曆競争,但從制曆到頒布都深受中原王朝的影響,這其實是出于對中原王朝的一種模仿。
本文選自《完整的天下經驗: 宋遼夏金元之間的互動》(韋兵 著,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注釋從略。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